潘律师 信箱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雍卫民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案情简述我儿子今年17周岁,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请问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在该阶段有何特殊规定?
雍卫民律师解答:鉴于您儿子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此阶段我国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性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2、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押、分管;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得使用戒具;4、超过法定羁押期限不能结案的,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应当立即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5、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6、羁押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等。
以上规定体现了国家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方针,体现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具体原则。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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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张巽 崔东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