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象万千
睡龙先生
某电视台曾专谈“城市狗患”。主持人将城市狗患归纳为三大关系问题,即人与狗、人与人、狗与狗的关系,归根到底还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同时也是个社会问题。据载,仅2006年,全国因狂犬病而死亡者已近3000人,且有逐年增加的势头。
对此,必然会有学者专家忧国忧民,提出相应对策,而且想当然会按照“依法治市”、“依法治校”、“依法治厕”、“依法治水”等口号罗列下去,最后开出“依法治狗”的药方。
窃以为,“依法治狗”,既是进行彻底治理的有效办法,又是引发城市狗患的动因。遥想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之交,城市禁止养狗,有关部门遂依法打狗,城市赓即便难觅狗踪。可见法律之奇效。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越来越好,“饱暖思养狗”,喂狗的人日见增多,狗的地位也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前叫“狗”,充满歧视意味,比方骂别人“狗东西”,便是不可饶恕的;而今要叫“宠物”啦!政策亦由禁止养狗转变为限制养狗。只要依法去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注射相关疫苗、办理法律手续,该狗便是一条合法的狗了。节目中的一个镜头,足以证成这一观点。一老者牵有一狗,记者前去询问,该老者便理直气壮地说:“我这狗是有证的哟!”
睡龙先生所在小区,物管部门最初对治理狗患信心十足,贴出的禁狗告示咄咄逼人。数日之后,狗们又在小区里蠢蠢而动,像打游击一样穿梭。几度三番,但见物管告示语气大变,改为善意提醒养狗人携狗出门要采取安全措施。自此之后,狗的活动变得大张其鼓,由游击战转换成正规战,小区内呈现出“狗进人退”的战略态势。还有一家,竟将巨型犬放在楼道的公用间里饲养,邻居出入往来,莫不心惊胆寒。吾人专门咨询其中缘故,答曰:禁不禁狗是法律问题,人家去有关部门办了手续,我们哪有权管。
于是俺明白了,城市狗类的发展壮大,除了其自身的再生产力外,法律保障更是重要原因,它们是依法发展壮大的。办理了法律证照的狗,便获得了在城市生活的权利。
首先是有了言论自由。盖法律只能要求每一条狗都要来办理手续,却无法要求它们不乱叫。据说美国有《恶犬法案》,规定城市之狗如果狂吠超过三声,主人便受重罚,吾国即便也移植出这样的法案,恐怕执行起来也很困难。《三字经》云:“狗(苟)不叫,性乃迁。”强制狗不乱叫,岂不改变了它们的本性么?俗话又说“狗不叫,那是遇到熟人了。”当今急欲形成市民社会,城市乃陌生人的世界,以故增加了狗发言的机会,不得不多浪费些口水来向陌生的市民们打招呼,以致白天黑夜狂吠不止。
其次是行为自由。盖茶余饭后,人要出来散步透气,狗也会顺时而动,纷纷要求与主人外出呼吸新鲜空气。于是乎,有大狗焉,有小狗焉,有不大不小的狗焉;有拴了绳的狗焉,有没拴绳的狗焉,前后相随,络绎不绝,左突右奔,上蹿下跳,公共场所随地撒欢兼随地大小便,其自由自在者乎!见了行人,大打其招呼,有的甚至还要撵脚,直到人有了回应———如厉声尖叫、两手发颤、双脚发软乃至当场晕厥为止,真是礼貌多端。此时此刻,狗主人凡有三种表现:
“上士闻之,制而止之”。喝令其狗若莎莎焉、若帅哥焉“滚回来!”或虚张声势曰:“不听话,老子(或老娘)打死你!”似乎那狗听得懂人话一般。若狗真的回去啦,则主人的支配欲得到满足,面露得色。“中士闻之,不理不睬。”似乎那狗不是他的。吾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认为这样的人必然法律水平较高,懂得到只要不予理睬,即便狗咬了人,也很难说跟他有什么法律关系。因为除了神仙,谁也无法证明该狗是该主人的。“下士闻之,大吼之。”尝见一女教师被突兀而来的大狼狗吓得惊叫娇斥。狗主人更是声震屋瓦,大喝:“又没把你咬死!”嗟夫,狗的凶恶程度,与其主人的凶恶程度,固成正比。古之谓“狗仗人势”,询不诬也。
呜呼,活在城市,何其难哉!钢铁森林包围着,各种噪音包围着,恶劣空气包围着,还被各种宠物狗包围着,不被烦死,也要被吓死。当人的权利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时,还谈得上狗权、猫权乎?为了保证自己不被吓死,以彰显“以人为本”的精神,也只能从“依法治狗”的政策法律中寻找智慧。据说豹子是狗的天敌,只要闻得豹子的味道儿,狗便会远遁,甚至吓得呜咽而泣、瘫软在地。而豹子小时,与狗相类,不妨购买豹婴,并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登记册中类别,赫然填写为“花斑狗”字样,然后将其养大,与己亲密无间。散步时将其带上,各色狗等,谁敢近前?遂彻底远离狗患矣!如果有人提出置疑,吾人便像电视中那个被访老者一样理直气壮地说:“我这狗是有证的哟!它依法就是一条花斑狗。”
毛主席他老人家说:“形式主义害死人。”天老爷呀!现在是法律形式主义害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