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外地来哈打工的农民工,坐公共汽车摔伤了,误工费应该按什么标准呢?”19日,来哈打工的黄先生给帮办记者打来电话诉说自己的困惑。原来黄先生的妻子在公交车上跌倒,摔成肋骨骨折,在协商赔偿过程中,公交车队与黄先生就误工费问题发生了分歧。
事件 据黄先生介绍,他和妻子在哈市没有稳定工作,一直是四处寻找建筑工程的零活干。3月2日,夫妻俩刚刚在一处建筑工地干完活,拿到工钱后两人一边想着接下来去哪里找一份新活,一边乘上了113路公交车回家。谁知,中途司机一个急刹车,将黄先生的妻子重重摔倒在地,造成两根肋骨骨折。黄先生的妻子随后进入省五院第一分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车队给黄先生的妻子交了住院费用,但是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却迟迟不能达成一致,分歧的焦点就在于误工费赔偿问题。
“我妻子已经住了10多天医院,医生说出院后还要休养三个月,我要求车队赔偿妻子在住院和休养期间的误工费,可车队认为我妻子已经过了退休年龄,并以"没有工作单位出证明,正在找活期间不存在误工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误工费。”黄先生想知道,妻子应不应该得到误工费。
律师说法
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认为,目前“到了退休年龄是否应该支付误工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法条解释,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只能由法院根据情况来判定。但是车队关于“没有工作单位不存在误工费问题”这一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2004年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诉讼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黄先生的爱人如果被判应得到误工费,将按照“不能举证三年平均工资”这一情况所对应的支付标准进行支付。
作者:杨雪楠 (来源:东北网-生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