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贪官自首立功量刑认定,严防贪官轻判现象。(3月19日新华网)
贪官遭轻判,似乎成了近年来的一种“趋势”。
刑法相关条款从未修改,而法院判决却屡屡出现因时因人而变的怪象。如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被判死刑,其受贿索贿金额不过500万元。而其后官位比其高、涉案金额比其多的韩桂芝、王昭耀等人,都只是领到死缓或无期徒刑的轻判。
无论是巨贪大恶免死,抑或多数腐败分子在审判中量刑畸轻,都暴露了现行法律条文规定模糊、操作性不强、自由裁量度过大等弊病。
法律具有惩处作用,亦有教化与示范功能。贪官屡遭轻判,受到伤害的不仅是法律威严、公平正义,老百姓的反腐热情、反腐希望、反腐信心同时也深受严重打击。更为可怕的是,泛滥的轻判误导社会风气,向腐败分子传递了一个错误信号和负面示范——可打着“立功”、“自首”旗号免死,可将百万、千万贿款推托为“不明财产”以减罪责,贪官们很容易找到壁虎断尾之策。
期待“两高”为贪腐案审判提供更严谨科学、合乎法理并使公众信服的参照系,及时检测考量热点案件的审判,防止法律法规的“版本失真”,深度精确打击腐败,让法律正义更好地呵护社会公平。(张培元)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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