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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起政府采购窝案再追踪

  广州一起政府采购窝案再追踪

  窝案涉及的一些成员,现在已经在自己当年管辖、服务的地盘上开始了“新生”,有的人还成了民营招标公司的执行董事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启广 | 广州报道

  在2009年中国经济的关键词中,“扩大内需”、“政府采购”显得格外引人瞩目。

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效手段,国家出台了旨在拉动内需、确保经济增长的总投资约4万亿元的十大措施,其中至少有八项与政府采购相关。

  作为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强力启动内需之年,各地正相继出台扩大内需的举措。广州市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强调围绕筹办2010年亚运会,2009年至2010年,计划安排重大建设项目总投资6500亿元。

  在这一背景下,始发于2007年7月的广州一起政府采购窝案,就引人对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关注。

  有来自相关部门的消息说,这起政府采购窝案,广州市司法部门已予以处理,但并未披露其详情和处理结果,其原因是什么,他们感到不解。这起政府采购窝案到底因何引爆,涉及层面多大,处理结果究竟是什么?了解清楚这些问题,不仅可以回答人们关心的问题,相信也会对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有所帮助,于是,《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展开了独家调查。

  “正阳”引爆窝案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广州市这起政府采购窝案的引爆,源于民营招标代理机构---广州市正阳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正阳”)的东窗事发。

  “正阳”女老板黄绮梅被查时交出了一个本子,纪检部门围绕本子上记录的“行贿清单”顺藤摸瓜,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张以权、原副主任陈建科、原审核部副部长何辉、广州市财政局原主任科员吴一峰、天河区采购办原主任池立武、白云区教育局信息化采购办原主任刘秉新、天河区交通局交管科原科长张益湘等数名官员卷入其中。

  黄绮梅与张以权是中学同学。2000年之前,黄是广州一家摩托车行的老板。广州“禁摩”后,黄绮梅在张以权的帮助下,于2000年到2003年成立了正阳招标采购服务中心,张以权的小舅子出任了这个中心的业务部长。

  公诉机关的指控说:因为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将采购业务委托给招标代理公司,张以权就利用职权擅自将采购项目中数额较大又容易做的招标项目委托“正阳”代理。

  据统计,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正阳”招标代理项目共74项,金额约1.6亿元。在此期间,张以权还常与黄绮梅一起吃饭、唱歌,并将大量的政府采购信息向其透露。

  2002年10月,天河区教育局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招标一批教育校园网工程,标的额高达2600万元。张以权擅自将该工程委托给“正阳”。其间,张以权违反规定,事先口头委托,后来才签订书面协议。后在招标过程中,因出现违规现象,导致数家供应商不满,第一次招标结果废标,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还指控张以权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收受黄绮梅和广州市五家负责公务用车维修的汽车修配厂负责人贿赂19.1万元。其中黄绮梅为感谢张以权的长期关照,于2003年9月某日,在淘金路的工商银行送给张以权现金10万元;2005年年中某天,又送给张以权2万元;2006年上半年某天,黄绮梅在和张以权吃饭的路上又塞给张3万元现金。

  2003年至2004年,在广州市公务车定点维修招标之前,五家汽车维修厂负责人分别向张以权行贿合计4.1万元,希望在定点维修招标中予以照顾。张以权还提醒他们在招标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2007年,张以权被“双规”,同年7月27日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张以权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

  清一色“缓刑”判决

  在2008年3月4日的天河区法院庭审现场,张以权对受贿罪的事实部分供认不讳,但否认滥用职权。张以权解释说,虽然《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了禁止政府采购中心转委托,但该法是2003年1月1日实行,而他将工程委托给“正阳”是在该法出台之前。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天河区教育局教育校园网工程中滥用职权的行为,张以权辩称,招标出现废标是因为投标过程中专家库中的一位专家专门指定采购某种品牌的产品,导致其他供应商不满。后查明该专家与中标厂家的老总是兄弟,是专家违反了回避原则。

  张以权,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的辩护律师以其对受贿罪认罪态度好并退还了全部赃款,又是初犯,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权威人士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这起窝案成员的判决以清一色的“缓刑”结案。

  本刊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这起窝案成员的审理,分布在广州市三个不同的区法院---海珠区法院、天河区法院、白云区法院,审理和判决的时间虽不相同,判决结果却均是“缓刑”,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在本刊记者的多次请求下,广州市中院提供了窝案部分成员的判决结果:

  张以权,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非法所得19.1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陈建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39.4769万元(自首,有立功表现,退清全部赃款);

  何辉,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部原副部长,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没收财产5万元(自首,退清全部赃款);

  吴一峰,广州市财政局原主任科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没收财产15万元(自首,退清全部赃款);

  池立武,天河区采购办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非法所得11.3万元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刘秉新,白云区教育局信息化采购办原主任,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非法所得追缴后上缴国库;

  张益湘, 天河区交通局交管科原科长,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经退出的非法所得9.0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广州市一知名律师向本刊记者分析,如此大规模、不约而同地以“缓刑”结案,在司法实践当中是不多见的。该律师认为,缓刑一般适用于特别轻微的经济犯罪,而从窝案成员的受贿金额来看,有些成员划入“轻微”之列的理由显然不够充分。

  这位律师还分析说,该窝案的成员数量并非特别庞大,案情又不是特别复杂,但没有做并案审判处理,而是在三个不同的法院分别审理,这本身会引起人们的疑问。

  广州市中院研究室主任王雪生向《瞭望东方周刊》解释说,在这起案件上没有做并案处理,法院是被动的,检察机关起诉到哪个法院,法院就在哪里判决。他还说,缓刑的适用标准主要有三个原则:三年以下、悔改表现、不危害社会。目前缓刑主要适用于交通肇事、未成年人犯罪和一些轻微经济犯罪。

  对“危害社会”的理解,王雪生认为,主要是针对暴力犯罪,至于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社会危害相对要小得多。他说,就目前全国各地而言,轻微的经济犯罪,被判缓刑的比例是比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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