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称金融危机下有利于避免企业困境
东方早报记者 葛熔金 通讯员 范跃红
浙江临海市某公司负责人被查实偷税构成犯罪,但如被起诉,企业将陷入困境,100余名员工也将面临生存危机。日前,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据2月底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公司负责人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据悉,对初犯偷税企业负责人采取不起诉处理,在浙江尚属首次。
创办于1996年的私企临海市均华冷食有限公司从事冷饮生产、销售,有员工100多人,去年产值约800万元,上缴税收约4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翟炳均,但因忙于其他生意,一直由弟弟翟炳匀任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2004年2月,翟炳匀动起偷税的恶念,税务机关去年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偷税问题。随后,翟炳匀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
税务部门查实,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该公司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12.8万余元。其中,2004年少列收入43万余元,少缴应纳税款6.3万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16.9%;2005年第一季少列收入44万余元,少缴应纳税款6.5万余元,占当年应纳税额的23.2%。
今年初,该案被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办检察官多次到该企业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并对翟炳匀进行法治教育,促使他积极认罪,主动接受行政处罚。
随后,临海检察院结合《刑法修正案(七)》与本案实际进行讨论。检察院认为,翟炳匀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下,系初犯,又积极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已接受行政处罚,符合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关于对偷税罪不予追究刑责情形的规定。3月中旬,该院对翟炳匀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金融危机下,对偷逃税款金额不大、认罪态度良好的初犯企业经营者给予宽大处理能让企业稳定发展,避免企业面临困境,这对企业应对当前环境有积极意义”。浙江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