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院公开的一份承诺书第三条载明:“患者住院期间,陪护人若将患者带离病区,须向院方请假,并签字保证其在离院期间按时服药、注意人身安全和按时返回”。
该院住院须知相关条款规定:由于患者的特殊性,可能出现突然的冲动、伤人、自伤、自杀等情况,为保护患者自身及他人安全,院方将可能采取临时强制治疗、暂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那么,马金山到底是在何种情况下“走失”的?院方有无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一般来说,患者离开病区要写请假条,还需要主治医师签字。”李幼辉坦言,马金山离开病区时,她并没有接到患者的请假要求,当然也未签字允许其离院。
而对此事,郑大一附院医务处处长刘玉峰的解释更为“直接”,他说:“我们要求患者不得自行离开医院,但实际没什么效果。我们不是派出所,没有权力剥夺他们的自由。医院没有看护患者的义务。”
刘玉峰称,该院精神心理病房的保安只是负责提防小偷,护士负责治疗和保洁,所有陪护人员都是患者家属。
由于缺失马金山离院的文字记录,事发后,马金山的亲属曾提出查看事发时的录像。
“1月11日上午,我们到医院讨说法,院方医务处派人跟我们接触。”马金山的连襟芦建山说,当时,在警方的主持下,院方医务处一名工作人员和他们家属代表一起看医院内部的监控录像,但随后被告知“不经院长同意不准调取录像资料”。
“到现在,我们也没看到录像。”芦建山说。
[患方]质疑医院格式条款
“我爸爸是自行离开病区的,医院的监管没有漏洞吗?”马金山的女儿不理解。
采访中,刘玉峰和李幼辉均认为,院方提供的是开放式病区,是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的,没有任何责任。
“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我们在患者入院前都对陪护家属说清楚了,并且患方都签字认可了,医院没一点责任。”李幼辉所说的“签字认可”,是“监护人声明”、“院方承诺书”和“住院须知”3份书面文字。
记者在院方提供的相关材料上看到,在“监护人声明”中,作为监护人的樊建梅写道:“我已了解患者目前存在走失、冲动、自杀、自伤、伤人等风险,我们愿意留陪保证患者安全,并对患者在开放区治疗期间的安全问题负责。住院期间愿遵守医院制度,若因故离开病区,监护人愿承担患者院外的一切后果,并负责将患者及时带回病房。”
“院方承诺书”和“住院须知”均为院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中注明了“患者若离院,期间发生病情加重、恶化、并发症、猝死、自杀、自伤、走失、伤人、攻击、意外事故等,由患者承担责任”、“由于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如疏忽、自行离院等),患者在院内外发生的一切后果(自杀、自伤、伤人、毁物、外逃、走失、意外伤害等),均由其监护人承担”等。樊建梅在这两份书面条款上,均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没错,我们是自己要求并同意住院的,也愿意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但这并不能成为医院推脱责任的理由。医院是看病救人的,把一切可能出现的意外都推到患者身上,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更何况老马是在病区没人监管的情况下走失的,主治医师能说没责任?保安能说没责任?”樊建梅说。
樊建梅同时质疑,院方出具的格式条款是强加于人,是明显回避过错的行为。“我们是在给患者尽快治病的迫切心情下签订条款的,医院不能抓住我们这个心理,等出事了用约定的条款做挡箭牌。”
据了解,事发后,马金山的亲属多次到医院商谈善后事宜,并于2月14日取走了马金山遗留在病房的物品,但没有办理出院手续。
“为维持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我们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给死者家属支付1万元丧葬费,但对方不同意。”刘玉峰说,“他们如果认为医院有过错,可走司法途径解决,由他们来取证。”
[说法]有关免责条款“无效”
“金山是由于精神方面的问题入院治疗的,医护人员也知道他有严重自杀倾向,但院方却没有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也没有充分考虑到他的安全问题,更没有严格执行请假签字和保安守卫制度。”芦建山认为,医院工作人员对患者的自行离开没有尽到必要的监管责任,是导致患者身亡的重要原因。作为精神病治疗的特殊科室,院方应负有与普通科室不尽相同的专门监督、看护和安全管理职责,特别对开放式病区的精神病患者,更应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悲剧已然发生,对马金山自行离开病区的有关细节,似乎不必再纠缠,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医患双方的责任。
“从法律层面上看,患者去医院看病,医院提供治疗,医患双方已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河南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叶亚飞认为,医院提供的书面“承诺书”和“住院须知”是这个合同关系的具体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医院已提前告知患者责任自负,双方对种种事项也都作出了约定,那么就应该按这个合同约定去履行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免责条款有特别告知的义务。”叶亚飞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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