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蒙自警察开枪杀人案一审开庭
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成为焦点之一
中广网昆明3月24日消息(记者贾宜超)倍受社会关注的“2.13”云南省蒙自县公安局民警吉忠春酒后开枪杀人一案,于3月24日上午在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与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成为法庭辩论焦点。据了解,合议庭将综合考虑控辩方的意见后作出判决,并择期宣判。
因倒车起冲突 民警酒后开枪杀人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忠春于2009年2月13日21时许,酒后驾驶轿车至蒙自县某小区找某人,当得知要找的人已经离开后,被告人吉忠春准备驾车离开。
在倒车过程中,因其驾驶的轿车即将与停放在附近的“云G67896”轿车发生碰撞,在旁边观看的李某紧急叫停。后李某看见“云G67896”轿车的车主许馨月,遂上前向其说明情况,并请许馨月将自己的车挪开。许馨月遂到家中叫自己的丈夫潘俊出来倒车。被害人潘俊出门看到两辆车的情况后,一边骂坐在车辆驾驶室内的被告人吉忠春,一边用手殴打其头面部,致使被告人吉忠春的鼻子出血,后被李某、许馨月劝开。当被害人潘俊见到吉忠春下车过来后,又绕过劝说的人,用脚朝吉忠春身上乱蹬,在此情形下,被告人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本属于单位配发的公务用“六四”式手枪朝被害人潘俊连开三枪,致使潘俊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潘俊系枪弹至双肺、主动脉弓和肝脏严重损伤死亡;被告人吉忠春左鼻部钝挫伤,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吉忠春留在作案现场,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吉忠春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吉忠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焦点一: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 公诉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在刑事方面,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是法庭辩论的焦点之一。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潘俊有严重过错,被害人的妻子许馨月叫被害人潘俊出来把车倒开,被害人潘俊出来后非但不把车倒开,而是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被害人潘俊还对本案情节的加重有严重过错,被害人潘俊对被告人吉忠春进行辱骂后,吉忠春并没有进行相应还击,在这样的情况下反而出手殴打吉忠春。
委托代理人认为,在本案被告人的量刑上,不存在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吉忠春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近距离连开三枪杀死他人,犯罪动机明显,且是在下班时间使用手枪,犯罪地点在居民集中居住的小区,产生了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大,应依法从重判处。
公诉人没有对被害人潘俊是否有过错发表明确意见。
焦点二: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吉忠春是否有自首情节,是本案法庭辩论的另一个焦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案发后留在现场,有人从他手里把枪拿开时并没有反抗,积极配合公安人员的调查,有自首表现。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留在现场,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了他的”,并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对其行为负责,属于自首。
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人吉忠春作案后并没有打110报警,只是等公安人员到达后说“是我击毙他的”,其是否主动投案,值得商榷。
据了解,合议庭将综合考虑控辩方的意见后作出判决,并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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