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26 01:49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近日,大同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继续对被告人常某的另外三起盗窃事实进行审理,与前罪所判刑期及罚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2007年6月18日,常某伙同其岳父李某等人窜至大秦线抚宁北站,盗窃铁路线路改造拆下的铁路器材共计741公斤,价值人民币7452.60元,销赃后常某分得960元。盗窃得手后,常某的“胃口”也越来越大,纠集其弟弟常某等人开着汽车连续三天在大秦线抚宁北站大肆盗窃铁路器材,价值人民币30249.90元。6月25日,常某伙同其弟弟常某驾驶面包车销售盗窃的铁路器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赃物被扣押并发还失主。
常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参与的4起盗窃事实,但因其同案犯在逃、证据不足等原因,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2007年只对常某在2007年6月21日的盗窃事实进行了起诉,大同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宣判。2009年2月,常某其余三起盗窃案的同案犯也被抓获。
范世林 张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