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晖实习生田甜)昨日,一起涉及股权争议,标的额人民币1500万元的商事仲裁案件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开庭。这是该仲裁中心成立以来第一起事后约定商事仲裁案件。为了优化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环境,2008年2月市政府与中国贸促会签署协议,在滨海新区设立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
仲裁中心成立后,积极拓展业务范围,为各类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及国内外投资者提供符合国际水准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服务平台。在近一年中就受理了事前约定与事后约定的仲裁案件,标志着仲裁这种与国际接轨的争议解决机制逐渐深入人心。
据悉,仲裁是现代企业解决商事争议的主要渠道之一。与其他传统的争议解决机制相比,仲裁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裁终局且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公正快捷、专家裁判、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程序安排、仲裁的保密原则、除法律外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的便利等。
专家提醒由于仲裁管辖权来源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其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因此,企业在订立商事合同时,应特别重视仲裁争议解决方式及仲裁机构的选择,将有效的仲裁条款作为合同条款一并进行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