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昌3月25日电记者黄辉单位“做假账”最高可罚10万元;政府采购“玩猫儿腻”也将受到不同程度的财政行政处罚。近日,江西省出台《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促进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同时也防止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口定价”。
该标准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情节轻微的,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此外,对于类似单位“做假账”的行为,细化后的标准分为三档予以处罚:情节轻微的,将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的,将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对单位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