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7日电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消息,外管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2009年新增短期外债指标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指标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
外管局日前发布《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将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调整为比2008年增长12%,外管局负责人就有关内容答记者问。
该负责人表示,从外债管理的角度来看,目前已经落实的贸易融资外汇管理政策主要包括:一是新增短期外债指标全部用于贸易融资。2009年新增指标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应将指标增量部分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同时,外汇局各分局应将2009年度地区指标的增量部分优先向贸易结算量大的银行倾斜,保证新增指标全部用于支持境内企业进出口业务的贸易融资。
二是90天以下贸易融资不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在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方面,继续执行2008年开始实行的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不纳入指标管理的政策,使银行在不占用短期外债指标的情况下,积极开展90天以下贸易融资业务。
三是继续执行企业部分贸易融资可以结汇的政策。在严格执行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规定的同时,允许出口押汇、买断的福费廷和保理等贸易融资办理结汇,保证银行顺利开展贸易融资业务。
四是适度放松额度管理,简化操作流程。2008年,外汇局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基础比例从10%提高到25%,规定30000美元以下单笔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金额不纳入额度管理,比例不足或超额度的预收货款或延期付款,可向外汇局申请人工确认。
(责任编辑: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