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上海市旅游局透露,《上海市旅馆业管理办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草案中写明的“入住旅馆超过12时另行计费”被剔除,改由旅馆与旅客自行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
《办法》规定,旅馆与旅客自行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的,住宿时间按约定方法结算,旅馆应当将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登记入住时经旅客确认。
如果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住宿时间按照旅馆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但旅馆应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住宿预订或登记入住时告知旅客。
此外,旅客结账后仍需作短暂停留的,旅馆应当为旅客提供行李寄存服务。
《办法》还规定,如果旅馆接受住宿预订,应当办理预订记录,并保留客房。由于旅馆的责任致使旅客不能入住的,旅馆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旅客要求旅馆继续履约的,旅馆应安排旅客入住附近区域同等或者更高服务等级的旅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来源:人民网-《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天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