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检察机关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七)
一偷税嫌犯免受刑事处罚
本报讯(记者徐日丹 通讯员朱海燕 刘洋) 企业偷税200万余元,按照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免受刑事处罚。
据了解,2005年5月至2007年12月,北京市某公司经营期间,采用利息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偷逃税款226.31万元。经审查,这三年中该公司偷税数额分别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百、百分之百、百分之九十九。按照刑法规定,应认定为偷税罪。对该公司总经理王某,也应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在刑法修正案(七)通过之前,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侦查机关于今年3月4日以偷税罪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移送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刑法修正案(七)已于2月28日公布实施。刑法修正案(七)在第二百零一条中增设了第四款,“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据介绍,检察机关受理该案时,该公司已于2008年7月足额补缴了全部税款以及罚金,其中补缴税款226.31万元、罚款678.94万元、滞纳金46.31万元。此外,该公司在五年内并未因逃避缴纳税款而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符合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情形。检察官遂与侦查机关联系沟通,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同意撤回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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