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中规定,南宁的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南宁急救医疗中心、急救医疗站、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和接诊医疗机构,若拒绝出诊或者拒治、拒运伤病员,接诊医疗机构拒治转送的伤病员,最高可被罚款5万元。
3月11日,南宁市人大法工委组织《条例》草案论证会,来自医疗机构、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们继续就焦点问题,为制定条例“把脉”,这里,笔者想谈谈对于急救费用的看法。
医院见死不救罚款5万元。这是个大举措、新举措。《条例》公布之后,在全国引起热烈反响。在当地,有人叫好,也有人叫苦。
叫好的当然是老百姓。他们认为,《条例》体现了中央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精神,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对生命的珍惜,体现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特别是经济困难的百姓,犹如吃了一颗“定心丸”,今后再不怕突发伤病了,感到生老病死有保障。
叫苦的主要是医院。他们发愁“谁来为医疗费埋单”,担心在收治伤病员时,难以判断患者有无经济支付能力,如果一概收治,极可能给医院带来经济压力。他们建议,应明确由政府“埋单”。有的提出,《条例》并未对城市流浪人员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急救医疗费用作出可操作性规定,而政府“埋单”往往滞后于救治本身,医院在没有得到患者任何经济保证的情况下,实施何种程度的救治,都是难以确定的问题。还有专家断言,“以罚代管”并不能杜绝医院“见死不救”的行为。
笔者以为,此《条例》是个好《条例》。可是,对这么好的《条例》,为什么有人叫苦连天,而且振振有词呢?他们是不是反对施行这个好《条例》呢?依我看,在叫苦的人们心目中,同样认为这个《条例》是好的,叫苦并非反对《条例》,而是指出了施行《条例》时可能碰到的问题,可能出现的麻烦,并在叫苦的同时,还积极、主动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既是对国家、对医院负责,也是对伤病员负责。如果从这个角度审视叫苦者,他们叫苦有理,也是为了顺利地施行《条例》。
那么,南宁的这个《条例》到底是否应该施行呢?回答是肯定的,不能因为施行中有问题、有困难就不施行,想办法解决问题、克服困难就是了。道理是明摆着的,在现实生活中,随时随地都会有人因急病需要抢救,能否及时得到抢救,决定着一个人的生死。为一时拿不出医疗费,失去了宝贵的机会而送命,这方面教训不少。通常说“车到山前必有路”,其实,有些“车”到山前却很难找到“路”。南宁的《条例》解决的正是“路”的问题。
改革开放已经30年了。30年间,党和政府带领人民群众解决了一个又一个问题,排除了一个个“拦路虎”,越过了一座座“火焰山”,在改革开放的大路上大步向面。但我们要正视的是,在前进的道路上还会有“拦路虎”和“火焰山”,有些是我们始料不及、猝不及防的新出现问题,有些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老、大、难”。不管是新问题还是老问题,往往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难题,比如老百姓看病难特别是急救医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当然不容易。
但我们必须明白,不容易解决和不解决是两个概念,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开放的扩大,必须下决心解决那些不容易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问题,急救医疗当属这类问题,因为人命关天,救命才是硬道理。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责任编辑:李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