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河北省承德市首起不服交警简易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但农民驾驶员杨玉国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的最后一天,还是决定放弃向法院起诉的机会。
“他决定放弃这场维权之战,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要原因是,他认为交警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复议阶段对方都没有举证,诉讼阶段更不敢期待。
”杨玉国的代理人梁仕成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驾车进城被处罚 2008年12月3日,承德市兴隆县大水泉乡田家庄村民杨玉国驾车由兴隆县驶往承德市区,在武烈河大桥东北口左转弯驶上大桥,被承德市交警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为由,对杨玉国作出罚款100元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在武烈河大桥东北口,我减速经过查看确认此处没有禁止左转弯的标志后,才在道路交通标示线虚线处左转弯上桥。”杨玉国告诉记者,他被交警拦住后,有些莫名其妙,交警对他解释说:“这里允许左转弯上桥,但车还得再前行二三十米才可以左转弯。”
杨玉国于是按交警要求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接收了处罚决定书。
但事后杨玉国经咨询得知,在武烈河大桥东北口,只要不是压黄色单实线左转弯上桥,就是合法合规的。杨玉国由此认为,交警对他实施的处罚是错误的。
申请行政复议败北 2009年1月12日,杨玉国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交警大队对他的处罚决定。
交警大队辩称:杨玉国已当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表明其已确认了违法事实。
至于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杨玉国到底是不是压黄色单实线左转弯的,交警大队提供不出任何证据。
据梁仕成介绍,承德市政府在复议过程中,也未要求交警大队就杨玉国到底是不是压黄色单实线左转弯这一关键问题进行举证,只根据杨玉国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这一点,就认定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维持了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
简易程序处罚太随意 “我申请市法制办要求交警大队就争议问题进行举证,遭到拒绝。”杨玉国无奈地说,他们仅凭被处罚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这一点就维持交警大队处罚决定的做法。杨玉国深感后悔:要是自己当时不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就好了。
“即使他当时不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也难逃在行政复议中败北的命运。因为这不单单是市政府法制办在法律理解、适用上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公安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让交警实施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失去了约束,同时关闭了广大驾驶员寻求救济之门。”梁仕成解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一名交通警察就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视为送达。
梁仕成对记者说,按照上述规定,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交警实施的是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则不管被处罚人是否服气,也不管被处罚人在不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最终被处罚人得到的都只能是“认罚”一个结果。
如果杨玉国拒收处罚决定书会怎样呢?梁仕成说,那样在进入诉讼程序中,就会逼交警举证,但是交警在执法过程中没有口头告诉杨玉国可以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