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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楼盘促销拿减免物业费说事

  “终身免物业费!”“九年物业费减免!”为了促销商品房,一些开发商又打起了减免物业费的主意,不过,市建委有关负责人提醒购房人,开发商无权承诺小业主减免物业费,除非开发商代小业主缴纳了物业费,而这种代缴承诺,要在购房合同中明示,开发商的一纸“减免证明”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提出“终身免物业费”的有合生麒麟社、珠江帝景等多个楼盘,这些楼盘大多数都在合生创展旗下。购买了这些楼盘真的能够“终身免物业费”吗?“项目的物业费是每平方米、每月2.96元,我们在总房价的基础上给您减去70年的物业费。比如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能减37万元。您买了房以后,物业费该怎么交还怎么交。”珠江帝景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合生麒麟社的立项是“文化娱乐”,只有40年的产权,因此这里只能免40年的物业费。当记者问到40年以后怎么算时,销售人员说,“到时候您还得补土地出让金呢,物业费当然也得您自己交了。”

  和合生创展旗下几个楼盘不同,朝阳某公寓的广告是“九年物业费减免”。记者向这个楼盘的销售代理公司询问如何“减免”时,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为一部分小业主减免九年的物业费,您买房后开发商给您开个证明,物业公司看到这个证明就不跟您收物业费了。”

  对于这两种“减免物业费”的方式,市建委有关负责人提出了完全不同的意见:“直接折减是没有问题的,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署的减免物业费的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开发商并不是小业主所购物业服务的缴费主体。”

  这位负责人提醒购房人,如果是开发商替购房人代缴了物业费,需要在购房合同中明示;如果是物业公司承诺减免物业费,则需要由购房人和物业公司签署协议。而且,购房人和物业公司签署的协议仅在这家物业公司服务的期限内有效,如果物业公司在五年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或者服务合同中途中止,小区换了物业公司,双方签署的协议也就失效了。 (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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