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日前举行了2009年春季新提任领导干部法制理论知识考试,1253名新提任干部参加了考试。如何妥善处理突发群体事件成为本次考试的新热点,“瓮安事件”作为分值最高的一道论述题出现在卷末。考题是:1.作为一名领导,请从法律角度谈“瓮安事件”。
2.作为一名领导,如何从“瓮安事件”中汲取教训,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重庆的这个做法很有意义,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
群体性事件是那些参与人数多、造成影响大、处理难度大的事件。近几年来,全国一些地方发生了规模不等的社会群体事件。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2005年的安徽池州事件、2006年的浙江瑞安事件、2007年的四川大竹事件,等等,有的酿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极为恶劣。而去年6月28日,发生在贵州省北部瓮安小城的因为一名女学生非正常死亡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无论从事件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看,都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并且,整个事件的发展处置、冲突升级的全过程,尤其应当作为标本令各地的执政者深思。
学者们普遍认为,当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主要是群体性泄愤事件,表现为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主要是表达对社会的不满,以发泄为主的一种“泄愤冲突”。显然,社会不满群体的存在,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它要求我们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对社会底层积累的民怨不容小觑。另外一个因素,则是基层政府存在的管治危机,我国一些地方在管理社会秩序有效性上出现的问题亟待解决。或者说,因为一些基层政府管治能力的低下,使得许多可以化解的矛盾却由于处置不当产生了严重后果,“瓮安事件”正是一个典型代表。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忽视越来越多的群体性事件,如果让这种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百姓对政府的信心势必产生动摇。
不少人士在年初就发出预测,现在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2009年,中国社会还可能面临更多的矛盾冲突,包括国际金融危机在内的各种因素都将影响中国社会稳定,从而更加考量各级党委政府的管治能力。毋庸讳言,不少地方一直是片面地苛求基层“不能出事”,他们无视自身存在的问题,把辖区内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没有大规模上访,没有人进京上访就定义为“稳定”,并把这作为评价干部能力和政绩的重要指标。为此,基层就只好祭出鲧的那套业已证明失败了的治水法:堵。谁都不敢主动向上暴露问题、讲真话,拼命把不好的消息压住,拼命采取各种办法把上访的人拦住,累积矛盾,等到事情闹大了、捂不住了才向上级报告。有的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毫无原则,只要能够快速平息,求得暂时的“安宁”,什么法律条文、法律程序,统统抛到九霄云外。诸如此类的现象,实际上都是管治能力的反映。
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和可能继续增多,无疑对干部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重庆让新任官员们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属于未雨绸缪之举,使他们在日后真正处理突发群体事件时,避免重蹈前车之辙;也提醒他们在平时,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以现实问题作为考题,是这种考试的最大意义所在。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