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4月起实施,其中规定“交通违法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广州市交警部门昨天表示,将在4月1日前完成交通违法处理系统的调试工作,4月1日起,对所有交通违法行为(含4月1日以前)逾期未处理加处罚款的,将按照《规定》要求执行,即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金额本身。
过两天,终于有一项滞纳金不需世人惴惴以对:4月1日起,交通违法罚款的滞纳金不得超出罚款数额。欢欣之后,环顾四周,远超出本金的滞纳金依然多不胜数。连日来,不少法律人士和市民都有一问:众多收取滞纳金的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可否学一学公安部?
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养路费、交通罚款……五花八门的滞纳金渗透了市民的生活空间。滞纳金不超过本金,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可这些年,“天价滞纳金”不绝于耳。
2006年,河南省一辆小吊车被查出多年未缴养路费,不到10万元的本金,需缴滞纳金高达49万多元,创下“天价滞纳金”纪录。
东莞的钟女士因企业关闭而失业,24年的工龄才拿到近3万元的安置费。社保部门认定她自动离职,让她补交5年的养老保险3620元,可滞纳金就高达20705元。投诉到本报的钟女士,几乎痛哭失声。
深圳一名司机小卢,2005年有一笔1000元的交通违法罚款没有处理,到了2008年,3.7万元的滞纳金等着他……
不设上限的各种滞纳金屡受诟病。可“追问质疑”的路,异常艰难。
去年,深圳律师彭旦平为了14元的养路费滞纳金,把深圳市公路局告上法庭。他把这个官司当成了挑战不合理滞纳金的公益诉讼。前不久,终审判决,他败诉了。
彭旦平算了这样一笔账:以广东省养路费按每天加收5%。的滞纳金为例,那么滞纳金年利率就是182.5%。是目前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253倍,贷款利率的55倍!广州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透露,对于一些霸王条款,法院对滞纳金的判决标准都是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这也符合国际惯例和立法原意。但显然,并不是所有法官都这么认为。
公安部的新规定鼓舞了彭旦平。他把这个规定看成是滞纳金立法的重大突破。他表示,今番公安部能主动舍弃部门利益,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原则。更重要的是,这个新规定回到了行政执法的本意上来:处罚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不是敛财。
四年前,本报曾出专栏“追问滞纳金”,揭露滞纳金的种种乱象。如今,一线曙光已现。正如一名读者发来的短信所言:仍在收取滞纳金的政府部门和垄断企业,学学公安部,给滞纳金合理“定价”吧。记(者胡军、郭尧)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廖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