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严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私驾公车
30日,(湖北)省纪委监察厅发出《关于认真治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通知》。
《通知》强调,各地各单位要严肃纪律,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各项规定:一是领导干部不准私驾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
二是禁止领导干部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三是执纪执法、外事接待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已被批准驾驶公车的有关人员,调离特殊岗位后,其驾驶公车的资格自然取消。四是凡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肇事者,除由保险公司赔偿外,其他一切费用由肇事者承担,因伤治疗费不准用公款报销;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必须追究肇事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五是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不准参与社会上婚丧嫁娶活动,不准用于领导干部外出旅游、钓鱼等事宜。
《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加强管理,减少公务用车使用的随意性。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来源:荆楚网)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