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领了工资再也不能光顾自己花了。”3月下旬,湖北随州军分区士官小熊,领到当月工资后留下部分零花钱,其余的都寄给了家乡的妻子。
小熊的转变还得从头说起。春节前,小熊的妻子来队探亲,在与分区领导聊天时委婉地谈到,由于小熊为人义气,热衷于交朋友,招待花费特别大,作为妻子已有数月没有收到他给家里寄的钱了,希望领导能帮助劝劝小熊。
领导随后找到小熊核实时,没想到他却振振有词地说:“她有她的工资,我的工资是发给我的,当然是我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对有家庭的人而言,工资的处理权是否全部由发放对象行使?分区政治部主任张颖感到小熊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模糊认识,同时还了解到,一些官兵则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妻子将其工资卡“没收”,财政大权独揽,自己的一些必要开销,如孝敬父母、日常零花、人情往来等,要“抠”出钱来都很费劲。
工资如何支配、由谁支配不可小视,弄得不好,轻则影响夫妻感情,重则危及婚姻关系。为此,分区政治部领导为官兵上了一堂法制教育课,组织大家学习《婚姻法》,重点讲解有关“家庭关系”的内容,使大家明白了夫妻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懂得了“合法、合理处置夫妻共有财产是缔造、维系良好婚姻关系的重要方面”的道理。
专家解读 赵则强
青年官兵在行使工资支配权问题上出现的一些偏差,需要及时引导。
一是过分强调工资独自支配权。《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第十九条第一款还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又想独自支配工资是错误的。
二是不敢行使工资支配权。《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个别军嫂将丈夫的工资卡“没收”,使其在工资支配上没有自由的做法,侵犯了官兵的工资支配权,也影响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这部分官兵可以向妻子讲道理、摆法律,通过加强沟通争取自己的工资支配权,必要时可寻求组织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