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本市进入2009医保年度。按照去年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9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仍按照2008医保年度的定额标准执行。
同时,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除个人缴费部分按本人实际缴费金额计入外,用人单位缴费计入部分也按照2008医保年度的定额标准执行。
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标准参照执行。
具体定额标准可以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或拨打上海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咨询。 (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张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