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1日讯(记者马朝丽)今天从石家庄市交管局获悉,自4月1日起,该市为交通罚款滞纳金设定了上限标准,对被处以罚款处罚后超过15天未缴纳罚款者,滞纳金的处罚总额上限为罚款本金的数额。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
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甚至出现过仅滞纳金就高达上万元的情况。为杜绝高额滞纳金,石家庄市决定自4月1日起,对被处以罚款处罚后超过15天未缴纳罚款者,滞纳金的处罚总额上限为罚款本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