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2009年4月2日电 (记者郑少忠)辽宁省财政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增加村级管理费补助10792万元。此项补助平均每村提高标准1万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安排7567万元,市县财政配套承担3225万元。
此次提标后,全省每村管理经费中,财政补助数额最低可达到1.8万元。
辽宁省从2003年开始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对乡村运转实行了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按每村0.8万元标准安排了财政补助的村级管理经费。由于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自我积累能力普遍不足,加上村级债务负担过重以及近年来物价上涨水平和燃油、煤碳等提价等因素,使得一些地区村级运行的管理费其他来源严重不足,造成收支矛盾较为突出。此次提标,是省财政在农村税费改革后第三次增加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额度,前两次是2005年和2007年,体现每年增加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达2.9亿元。
此次村级管理费补助提标,辽宁是省委、省政府为确保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推进村级党组织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省要求市以下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高度重视这次提标工作,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不低于省确定的配套数额予以足额安排,并确保全额资金及早下达,实行专款专用,保证此次提标后财政补助用于村级组织管理费最低达到每村1.8万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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