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股市不景气,王女士手中的400万元,在1年多时间里,仅剩下20余万元。昨天,王女士以赵先生拖欠借其用于炒股的股本400万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欠款366余万元。
王女士起诉称,她与被告赵先生是朋友关系,赵先生是某基金公司的市场部经理。
2007年7月,王女士经赵先生劝说,在国信证券网店开立证券账户,先后存入350万元,盈利50万元。2007年11月29日,经双方约定,该400万元是由王女士借贷给赵先生,赵先生保证于2008年8月31日前还清。2008年1月20日,赵先生又向王女士出具借条,再次承诺向王女士借款390万元(2008年9月归还10万元)将于2008年10月31日前还清。2008年9月23日,赵先生将所持全部股票抛售,仅获现金23万多元,尚欠360多万。因是借款给赵先生炒股,王女士认为,理应由赵先生偿还。
昨天,赵先生与两名律师共同出庭,他对王女士的陈述不予认可。他说,实际上是王女士委托他进行炒股,并不存在借贷的事实,而是朋友间的无偿委托。
赵先生认为,王女士主张的借款一直存于以王女士自身名义开立的股票账户中,并未交付给他。他曾数次提示过王女士操盘的风险,但苦于没有证据。庭审结束后,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达成调解,海淀法院将对该案择日进行宣判。(记者白明辉)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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