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采暖费和物业费等,就不能领钥匙!”辽宁省沈阳市市民陈彤在购得新房后,就遇到了开发商这样的霸王条款,诉诸法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定,开发商必须交钥匙,并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7年11月16日,陈彤在沈阳市和平区预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一次性付清房款。
双方约定2008年8月31日为房屋最后交付期。但到了该交房时,售楼员和办理入住手续的工作人员称,陈彤必须先交纳采暖费、水电煤气费、有线电视费及物业费,否则不给钥匙。
陈彤认为,自己没有用热,不应该交纳采暖费;而小区内道路、绿化、安保等配套物业设施尚在建设中,因此也不应该交纳物业费。去年12月,陈彤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采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并不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开发商无权代替采暖公司、物业公司等单位行使权力,也不能以此作为交付房屋钥匙的条件。法院判定,开发商应将房屋交付陈彤,并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每日支付总房款26万余元的万分之二来计算。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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