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燕生 通讯员吴坤国陈远志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海南第一检察分院提出抗诉的申诉人钟学才与被申诉人谭学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裁定,依法撤销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海南第一检察分院首例民事抗诉同级再审的案件。
该案经儋州市法院判决后,申诉人钟学才不服,于2008年6月3日向第一检察分院申诉。分院检委会讨论认为,该案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原审原告谭学林所诉主体不适格;二是原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当;三是原审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方式错误。原审法院判决钟学才赔偿谭学林经济损失错误,并且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遂决定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抗诉。
2008年9月25日,第一检察分院提出抗诉。海南省一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提审了本案。经审理,海南省一中院全部采纳了第一检察分院的抗诉意见,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钟学才行为系个人行为,判决其个人承担责任不当;原审未依法向钟学才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