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2月9日讯记者赵阳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全国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已采用再审检察建议这一方式对同级法院民事、行政审判进行监督。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220份,采纳率达76%。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王鸿翼今天在此间说,再审检察建议的广泛应用,更能反映出诉讼规律和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据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对2001年以来全国民事行政检察系统的办案情况作出详细统计。统计表明,自2001年以来,全国民行检察系统适用抗诉的案件总数逐年下降,而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却是稳步上升。
数据显示,2001年,全国适用抗诉的案件总共有16488件,而2006年全国适用抗诉的案件却只有12669件,其数量减少了近4000件。与此相应的是,全国适用民事行政检察建议的总数由2001年的2492件上升到2008年的5220件。
“这不仅仅是数字的变化,再审检察建议还改变了以往检察院不能监督同级法院的现状。”王鸿翼这样评价再审检察建议制度。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事行政检察抗诉是人民检察院监督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的主要方式。然而,这种单一的监督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却不容忽视。
“人民检察院不能监督同级法院是一个最为突出的问题。”王鸿翼用一个倒“U”字型来形容现行的民行监督体系,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法院的生效判决确有错误、确有再审必要时,依法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在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后,再抗诉至同级法院,同级法院再将案件发回原审的下一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一起由基层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往往需要一年的时间,当事人即使最终能够讨回公道,也要用去太多的时间。”王鸿翼说。
如何改变这一现状?能不能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节约司法成本,更好地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正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之下,再审检察建议被提出。
用王鸿翼的话说,再审检察建议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据悉,目前,基层检察机关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达到80%左右,至少有70余个市级以上检法两院联合出台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