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任意时间采取限行 北京继续限行合法性遭质疑
法制网北京4月6日讯 记者李立 针对北京市决定继续实行一年期机动车五日制交通限行,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在一年内的任意时间都采取限行措施,导致合法性缺失。
北京市政府本月5日宣布从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社会车辆继续试行交通管理措施。对此,长期研究北京交通限行问题的北京行政管理学院教授金国坤对记者表示,奥运之后北京交通推出五日制限行,有一个重要法律依据,就是依据《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4条规定。但这一条将不再适用全年限行。
金国坤谈到,在到4月10日即将结束的这一限行期内,将《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4条规定作为限行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因为,从11月中旬到来年3月中旬,是北京漫长的冬季供暖,可以说是一年中空气质量最差的季节,限制车辆行驶应该说对减少污染有一定的作用。但全年限行就缺少充分理由了。根据《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4条的规定,“在一定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时间行驶交通管制措施”,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而定,即空气污染程度是决定能否适用《北京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4条的前提条件。一年期的限行,意味着不管空气质量如何变化,限行都将成为一种常态的机动车管理模式持续,显然也就无法再与该条款挂钩。
北京交通限行实行以来,有关合法性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如果说现在涉及物权法的争议已经比较清楚的话,有关常规限行是否可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分歧仍然存在。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等多数专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规定的是临时性限行措施,以此作为常规限行的法律依据略显不足,因为北京市的限行,是考虑要解决交通严重拥堵、汽车尾气污染等非临时性的问题。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等学者又有不同理解,认为道交法第39条规定适用于临时状态,也适用于常规状态。
据了解,3月下旬,北京市交通委与十多名关心限行措施的市人大代表,曾就4月10日限行结束后如何执行等问题召开了相关座谈会。但金国坤认为这远远不够,“无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还是北京市《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都规定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限行毕竟是涉及200多万车主私有财产权的行政决策,应该在作出决策前通过召开听证会或通过社会公示等方式,依法履行公开听取群众意见的法律程序”。
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09年2月底,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357万辆,并以每天1000辆的速度递增。预计今年年底将会达到380万辆,超过了首尔。北京市汽车保有量从300万到350万仅用了1年多时间,预计从300万辆到400万辆也就3年或稍多一点时间,而同期交通设施的增长也就2%到3%。金国坤认为,通过限行,可以为北京市延缓交通压力争取两年的时间,北京市能否在这一时间里找到一条解决交通拥堵的有效途径,他不持乐观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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