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上述企业中有相当部分的跨国公司,是为了避税而制造的人为亏损假象。造成非正常亏损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转让定价把利润转让出去。
避税的手段主要包括,转移商品定价避税。转移定价是跨国企业转移利润的主要手法。如南方某市一家中外合作企业,外方以设备投资进行合作,并附加产品外销专营条款,不求利润回报,长期以来,使得该企业产品外销一直控制在外方手中,将利润转移到低价出口商品中获得。
在避税港注册也是一种办法。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在长三角地区,一些外资企业的投资方来自英属维尔京群岛等“避税天堂”的地方,而实际在岛上,它们可能只有一间办公室。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介绍,避税现象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避税形式不断呈现出新特点:从最初的“高进低出”方式转移利润,转变为通过支付劳务费和特许权使用费方式转移利润;从一般的减少征税客体(应纳税所得额)避税,转变为纳税主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以及利用国际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实施资本弱化等新方式避税。
我国反避税法律框架日臻完善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反避税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都专门用一章来规定反避税制度,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还颁布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反避税制度。
据记者了解,我国反避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与跨国企业避税日益突出有着直接的关系。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了“特别纳税调整”条款,这是我国第一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
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反避税的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并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随着《办法》的发布实施,我国已经形成了较全面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办法》不仅赋予了税务机关开展反避税的新手段,还规定了企业的相关法定义务。法律手段方面,《办法》将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管理制度细化,使税务机关今后可以依法打击这些避税行为。
据悉,早在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曾掀起反避税风暴,“反避税”行动,从低调处理日渐大张旗鼓。同年,广州就查处了第一例中国境内企业兼融资的反避税案,使跨国企业宝洁公司避税行为暴露于世,补交了8000多万元税款,被称为中国第一例反避税案。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全国反避税案件监控管理系统,在立案、结案两个环节对各地案件进行监控管理,各地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避税案件的调整补税力度。2008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立案174户,结案152户,弥补亏损7.5亿元。2008年全国调整补税超过千万元的案件23件。深圳市地税局对某企业补税达4.23亿元,是我国迄今为止个案补税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件。
本报北京4月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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