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边防缉毒警转业之后竟贩毒
□记者 韩景玮 通讯员 常晖
本报讯 他曾经是公安某边防支队正营职教导员(负责缉毒工作),但转业后竟勾结他人贩卖毒品。4月7日,记者从省高级法院刑一庭了解到,法院依法驳回被告人苏运洪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苏运洪转业前系临沧市公安边防支队镇康县边防大队案件侦查队正营职教导员,主要负责缉毒工作。2007年8月,李某、王某、余某到达昆明,与已转业的苏运洪取得联系。余某在李某的指使下,与苏运洪指派的人进行了毒品交易。
2007年8月21日凌晨,李某、王某、余某从昆明返回至信阳火车站附近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余某携带的行李内查获毒品海洛因两块,重688克。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9日将苏运洪抓获时,缴获毒品吗啡150.76克。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苏运洪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苏运洪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二审认为,苏运洪身为边防缉毒警察,转业后竟勾结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非法持有毒品吗啡150.76克,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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