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案件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本报实习生 徐伟伦
在帮助邻居救火的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倒地身亡的董柱德,在事后被民政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可当董柱德的家人申请抚恤金时,却因为董的死因是“心脏病突发”而遇到了重重障碍。为了给董柱德讨回一个“见义勇为牺牲”的名分,董柱德的妻子和儿子走上了诉讼之路。
经历了一审败诉的董柱德家人日前接到了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董柱德的确是因见义勇为而死亡,民政部门拒绝给付抚恤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责令民政部门对董柱德家人的抚恤金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救火中死亡却难获补偿 2007年1月26日凌晨两点多钟,独自在自家养猪场看场子的董柱德突然发现对面李成华家的种植大棚着了火。他连忙跑过去大喊李成华夫妇起来救火。
当3人赶到起火的大棚处时,紧靠北侧的大棚上的草帘已经全部烧完,紧挨着的第二个大棚也开始着了起来。为了防止火势蔓延,董柱德和李成华的妻子两人负责用水桶提水,李成华则站在大棚上泼水灭火。当泼上四五桶水后,大棚的火势基本得到了控制。谁知,此时,再次往返于提水途中的董柱德突然“扑通”一声摔倒在地,当李成华夫妇扶起他时,他已经不省人事。
李成华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叫来了两名村医,村医查看后表示已无力抢救,而当“120”赶到时,董柱德已经死亡。
2007年6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确认董柱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为其颁发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证书”,考虑到董柱德的妻子刘春先家庭困难,民政部门还救助了她2000元钱,区教委也免去了她儿子3360元学费。可除此之外,再无任何奖励或补偿。
而村里的补偿决定让董柱德的家人感到不可思议。李成华一家从村委会得到了1000元的特困补助和1000元的火灾补助,可因为救火牺牲的董柱德的家人却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刘春先告诉记者,村委会补助完李成华后,她一直以为李成华会跟她提赔偿的事,可是等了大半年也没等到任何说法,甚至丈夫的丧葬费李成华也没有出,刘春先有些心凉了。后来当她直接找到李成华提出补偿要求时,得到的只是更为直接的拒绝。李成华认为董柱德的死因是“心脏病突发”,与他们毫无关系。
无奈之下,董家将李成华告上了法院,索赔29万余元。法院最终虽然支持了董家家属的诉求,但考虑到警方认定董柱德死于突发心脏病,只判决李补偿董家2万元。
是否“见义勇为牺牲”成焦点 “突发心脏病”给董柱德的见义勇为行为造成的阴影,不仅仅局限在民事赔偿之中。
2008年8月,董柱德的妻子和两个儿子联合向顺义区民政局提出了发放抚恤金的申请,要求民政局给付一次性公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累计18万余元。
民政局没有批准这份申请,理由是:董柱德的救火行为虽然被确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但救火中提水的行为本身对行为人自身的安全并不构成危险,根据公安机关突发心脏病死亡的结论,董柱德并不能确定为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不能享受有关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相关待遇。同时,据民政局说,该局考虑到董柱德的家庭困难,已经帮其家属申请了困难补助,迄今已经发放1.8万元补助金和1200元慰问金。
董家母子3人将顺义区民政局告上了法庭。法庭一审审理后,没有支持董家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也认为,董柱德的见义勇为行为并没有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牺牲,因此不符合享受抚恤待遇的条件。
不服一审的判决结果,刘春先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状中,刘春先提出,董柱德属于突发心脏病死亡,既然是突发心脏病,那么他在救火之前就没有心脏病的征兆,也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救火的过程中会突发心脏病。“董柱德不去救火而是在家睡觉的情况下不可能突发心脏病,正是因为救火才导致了他心脏病突发”,因此董柱德的救火行为与死亡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董柱德帮助他人救火,在往返提水的途中因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被顺义区民政局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在没有其他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董柱德不是因见义勇为行为而死亡的情况下,董柱德的家人称董柱德之死属于见义勇为牺牲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而顺义区民政局认为董柱德之死不属于见义勇为牺牲,不应给付抚恤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令顺义区民政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董柱德家人所提的发给抚恤金的申请依法作出决定。
案意
对于董柱德家人拿到的这份终审判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军认为,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本意,体现了法律的公序良俗优先性。
“死因并不是这起案件的核心。这个事件的原因是起火,董柱德见义勇为去救火,结果是在救火过程中死亡。”冯军认为,这才是案件中体现出的因果关系,至于是否是因心脏病死亡其实并不重要。
冯军对记者说,在救火过程中,并非只有被火烧死的危险,同样的潜在危险还包括奔跑中摔倒、心情紧张、体力透支等因素导致的突发性死亡,这些环境因素并不应该成为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牺牲的依据。在董柱德案件中,不能单一地认为死亡和救火是两个独立的事件,也不应该机械地认为见义勇为者心脏病突发死亡与见义勇为本身没有必然联系。
“董柱德帮助他人救火的行为已被确定为见义勇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表彰、补偿的认定,在法律上就应该从宽适用、从宽解释。”冯军说。
见义勇为行为对社会道德有很大的推进作用,法院在判定上应同时遵循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以达到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