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棋的代理人,请问我可以向法庭提供和解协议吗?”这个看似莫名其妙的发问却成为今天法庭上秀水街公司代理人重复最多的一句话。
“一份商户根本就没有见过的所谓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仅为两名被告,内容却是‘密谋’侵害商户的合法权益,这样的和解协议对商户没有约束力。”原告方代理人对此下了自己的定义。
焦点二:市场停业整顿有何法律依据?
“两位被告对商户采取停业整顿措施,适用的是什么样的法律?”继事实依据之后,法律依据又成为商户一方据理力争的另一焦点问题。
商户的代理人提出,所谓“停业整顿”是一项严格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项处罚措施只能由发放执照的登记管理机关行使。市场作为一个商业机构,无权采取行政管理的手段。
对此,秀水街公司摆出了一连串的法律法规予以回应。据其代理人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已经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理方式、市场管理者的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中更是明确写明: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市场秩序,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这些足以证明,秀水街公司作为秀水街市场的经营管理者,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租赁商户的违法行为采取措施。
随后,胡棋的代理人又向法庭提供了秀水街公司的“市场管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秀水街市场可以进行封摊、停业整顿等措施。而这份市场管理规范恰恰是作为商户与秀水街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附件出现的。该代理人认为,凡签订了租赁合同的商户就应该遵守规范中的规定。
商户代理人反驳道,秀水街的商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曾被明确告知,如果商户违约,市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市场却从来没有告诉过商户其还拥有停业整顿和封摊的行政处罚权,“这两项权利我今天是第一次听说。”
虽然同坐在被告席上,但秀水街公司与第二被告胡棋的很多意见却并不一致,这份在胡棋代理人看来能够有力证明秀水街公司采取措施有据的“市场管理规范”,却被秀水街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
焦点三:到底是胡棋还是英特普罗?
今天庭审,最为沉默的一方应该属第二被告胡棋,整个过程中其代理人只反复强调一个观点:“你们告错人了。”
胡棋的代理人认为,秀水封摊事件中,从始至终参与的主体都应该是英特普罗公司,而非胡棋个人。原告方据以起诉胡棋个人的所谓“交接单”,由于无法提供原件,真实性也不能得到证明。
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份被称为“交接单”的文件,签署人是胡棋和秀水街公司,上面详细记载了被指售假商户的摊位号、侵权商品的种类、侵权次数,以及用以证明侵权事实的公证书的书号。根据“交接单”上的记载,其也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签署的。
据原告方说,秀水街公司当初在实施封摊措施之前,曾与胡棋的代理人一同找到商户谈话,向商户出示了这份“交接单”的复印件,但是并没有提供原件,也没有将交接单提供给商户。为了留存证据,商户偷偷用手机拍下了两张“交接单”的照片,形成了现在的证据。而从“交接单”上看,五大品牌委托的代理人就是胡棋个人,根本不是英特普罗公司。因此,状告胡棋主体没有问题。
对于这份证据的态度,两位被告各不相同。秀水街公司认可了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但是提出自己无法提供原件,也无法说明证据的形成过程,原因还是那个让其很挠头的“保密条款”问题。
而胡棋的代理人一方面继续对秀水街公司“能否提供”的询问不予理会,一方面强调,商户用偷拍的方式取得的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应该属于无效证据。此外,该代理人指出,案件关键的问题应该是商户是否存在售假的行为,对于这一点,英特普罗公司拥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进行证明,只是在对方坚持错告胡棋的情况下,他们无法提供相关证据。
本报北京4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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