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公司管理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非法占为己有的案件,被告人张珂因职务侵占罪领刑三年。法院还责令张珂退赔公司的11万多元。
2001年至2006年期间,张珂担任南宁壮锦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员。
他从公司财务处领取了职工住房公积金后,并不全额发放给职工,自己从中截留差额部分钱款。经司法会计鉴定,张珂侵占金额共29万多元。张珂于2007年1月22日将17万多元退还公司,并于同月2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遂对张珂作出上述判决。(晨希)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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