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杰)因为离队问题,张琦起诉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神俱乐部),要求对方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6.6万余元;奥神俱乐部将张琦也告上法庭,向其索赔1500万美元,相当于人民币一亿的违约金。
前天上午,朝阳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2004年12月6日,张琦与奥神俱乐部签订《运动员服役合同书》,约定张琦在奥神俱乐部服役16年,其间俱乐部每月给张琦支付工资3000元;未经俱乐部书面同意,张琦不得代表其他任何第三方参加任何比赛、宣传等活动,否则应向奥神俱乐部支付违约金1500万美元。
2007年11月23日,张琦离开奥神俱乐部。张琦称当天俱乐部的实际控制人不满他的场上表现,厉声斥责并令他马上走人。他站在场边观看时被再次要求离开。
张琦的代理人说张琦多次要求归队或者请俱乐部出具离队证明,均遭到拒绝。在此期间,奥神俱乐部也停止给他发工资,这表示俱乐部已经和他终止劳动合同。
2008年12月,张琦将奥神俱乐部告上法庭,向奥神俱乐部索要工资和经济补偿金6.6万余元。
张琦起诉后不久,奥神俱乐部也将张琦告上法庭。俱乐部称张琦擅自离队,俱乐部多次联系但他仍拒绝归队。张琦在离队期间,还代表某大学参加了全国体育院校篮球比赛,属违约行为。
双方均不同意调解。休庭后,此案将择日继续审理。
庭审焦点
球员:双方纠纷应按劳动法办
张琦代理人认为,《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主要适用于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聘用运动员的情况。奥神俱乐部是一家有限公司,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张琦作为劳动者接受俱乐部的管理,根据俱乐部的安排工作,并由俱乐部按月支付工资。张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张琦与奥神俱乐部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
奥神:按劳动法办极不公平 奥神俱乐部认为,2007年颁布实施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规定了运动员实行聘用、培养和退役制度,也明确了运动员的聘用性质。
奥神俱乐部称虽然是私人的俱乐部,但他们花费了巨额成本培养运动员,希望运动员将来能够给俱乐部带来收益。张琦从13岁开始就吃住在俱乐部并接受培养,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他一纸书面通知就能解除合同,并转会其他俱乐部,这是极其不公平的。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