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王萍)发放救灾款物时需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骗取救灾款物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在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5月8日前,通过登录网站、信函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灾害发生后两小时内,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受灾基本情况。灾区政府应在24小时内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等应急救助。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在灾区设立志愿服务接待机构,统筹协调和安排志愿服务活动。
为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征求意见稿在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方面作出规定,各级政府要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救灾工作结束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依法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行贫困孤残供养。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由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发放救灾款物时需进行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并公布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时段和救助款物。未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迟报、瞒报、谎报灾情,骗取、挪用救灾款物和救灾捐赠款物,阻碍、威胁救灾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