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明明有约定,收益分红,白纸黑纸,为什么竟有十六只基金公然违约!”业内人士直呼。南方基金稳健成长贰号成为第一只被受到质疑的基金。
今天,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博士向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违约责任,对适格基民作出赔偿。
南方稳健贰号分红违约 成立于2006年7月25日的南方稳健成长贰号,是我国基金规模位列前三甲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众多基金中的一个,其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法律意见书指出,据南方基金公司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年报显示,南方稳健贰号自成立以来,从未向基金持有人分过红,勇当基金“铁公鸡”。特别是在2007年末,该基金共实现可分配收益高达97.35亿元,折合每份可分收益0.6959元之时,仍然丝毫未分。
“这么做明显与《基金合同》不符。该《基金合同》第15条第3款规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张远忠说:“《基金合同》第6条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对基金业一直关注的张远忠律师说,基金业违约不分红,长期以来备受基民指责,据调查,现在有十六只基金都存在类似违约问题。
违约致基民三重损失 张远忠分析说,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了,就要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况且在该只基金违约过程中,还给基民造成多重损失。第一层,基民落袋为安的愿望落空,基民没有得应有分红;第二层,在现今按规模提取管理费的模式下,由于没有分红,基金公司多提了管理费,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第三层,因未分红致使基金规模不适当的增大,在股市单边下跌基金收益大幅缩水的情况下,基金财产损失更多,分摊到每一个基金身上损失也就越多。“比如,基金规模100亿,收益为负的40%,基金财产损失了40亿;可是如果分红用去了20亿,收益不变,损失只有32亿。”他形象地说。
适格基民维权有路径 法律意见书指出,凡是截至到2007年12月31日仍然持有南方稳健贰号基金份额的基民,都具备维权的条件。
根据该基金2007年年报披露的信息,南方基金公司向基民分配的利润总额为97.35亿元,基金份额共计13988340872.82份,依《基金合同》关于按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90%的约定,基民持有的基金分红每份最低为0.6263元。
由于中国工商银行是该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第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的行为,应呈报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等相关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第3条:“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并且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
张远忠说,在现有公开的法律文件中,没有看见作为托管人的工商银行对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分配2007年利润的违约行为采取了任何法律措施。工商银行的消极不作为也构成违约。工商银行应与南方基金向基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约定,基民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相应的权利。
本报北京4月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