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水做饭、没水洗脸、没水冲厕所……
从昨天下午5时开始到今天中午12时10分,湖南省长沙市最大的居民小区———德馨园小区1万余名居民历经了一段“非常”生活。供水公司毫无预告地停水长达近20个小时,使小区居民生活秩序被完全打乱。
突然停水上万居民没法洗澡做饭 记者了解到,昨天下午5时左右,正是居民们忙着准备晚饭的时候,长沙市供水有限公司派来一名工人,将德馨园小区自来水管道总阀强行关闭,使整个小区瞬间处于断水之中。
“我开始还以为是停水检修,后来一问才知道是被供水公司强制停水了。”小区居民李刚告诉记者,昨天傍晚下班路过小区物业公司时,他发现好多居民聚集在那儿,议论停水的事情。
“这么大的小区停水,政府一定会管的,晚上肯定会来水。”不少居民很自信地回到家中,等待来水。还有一些居民则提着水桶到小区后面小山坡的一处石头缝接水。记者昨天晚上8时在现场看到,平常冷清的小山坡旁,排起了长达近百米的接水“长龙”。
“石头缝中流出来的水没有经过任何检测,也不知道是否符合饮用水标准,但没办法,我们还得喝。这次停水太突然啦,我们没有丝毫准备。”居民张新对记者说。
还有不少居民则跑到超市抢购大量的纯净水,用来做饭。
“洗澡洗衣是没指望了,能做餐饭吃就不错了。”居民方古城对记者说,昨晚他家的厕所门都不敢开,因为没水冲厕所,臭味很大。
反应滞后居民等水近20个小时 昨晚9时左右,记者拨通长沙市委办公厅值班室电话,将相关情况告知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表示将迅速与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恢复居民用水,并建议记者同时向长沙市政府办公厅反映情况。
记者随即拨通“市长热线”。市政府值班人员说,已经知晓此事,今晚会恢复供水,请居民耐心等待。
然而,直到今天中午12时10分左右,已经停水近20个小时的小区才恢复供水。
“我们的停水是向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备了案的,停水手续齐全。”今天中午,长沙市供水有限公司新闻发言人付燕燕对记者说。
但长沙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今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供水公司此次对德馨园小区的大面积停水没有向该局备案。
“昨天晚上局里面已经知晓此事,但没想到会影响到这么多居民的生活用水。”管理局的这位负责人说。
“这次停水时间这么长,说明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比较弱。”小区居民刘星月对记者说,“政府部门应该及时处置这类事件,尽量避免停水给居民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各执一词物业供水两公司互推责任 供水公司的付燕燕告诉记者,昨晚突然停水的主要原因是,德馨园小区物业公司拖欠了供水公司180万元的水费(含70多万元的违约金)。
据记者了解,长沙市供水有限公司经营原长沙市自来水公司全部管网系统,与各制水公司之间形成购销关系,直接面对用户提供服务。德馨园小区目前执行的是二次供水模式:小区房产开发商雇用万佳物业公司负责小区物业管理,居民们向物业公司缴纳水费,然后物业公司向供水公司缴纳小区总水费。
“从2006年开始,物业公司就一直拖欠我们公司的水费,直到现在累计已经有180万元(含违约金)。我们催缴了多次,并下发了如不交费就停水的通知,但物业公司一直不交,所以我们公司才采取停水方式来催缴水费。”付燕燕说。
在万佳物业公司,记者听到了不同的说法。该公司一周姓负责人说,物业公司并不是恶意拖欠水费,只是物业公司和供水公司在用水数量统计上发生了分歧,双方还在进一步协商,没想到供水公司就突然停水了。
“我们都按时向物业公司缴纳了水费,我们是真正的受害者。”小区居民楚寒愤愤不平地说,“物业公司和供水公司要是在经济往来方面有分歧或矛盾,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不能擅自断掉居民的生活用水。这样做太霸道啦!”
“此次停水事件不仅给居民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我们增加了额外的支出。今天上午,有位老人因为到外面提水摔伤了,被送到医院救治。谁来为这些额外支出埋单?”小区居民刘星月对记者说,他认为,物业公司和供水公司在此次停水事件中都有过错,应该由上述两家单位埋单。
法律界人士质疑供水公司无权随意停水 “我们只和房地产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和《长沙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停水。”付燕燕认为,供水企业以停水的方式来催缴水费符合法律规定。
小区物业和供水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能否祸及无辜的小区居民?供水公司以停水的方式来催缴水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长沙律师曾庆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以及省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停水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是一种企业行为,企业没有停止供水的权力。城市供水的非正常停水行为不是一种民事行为,不具备一般的民事关系,也就是说,供水公司不能想不供水就不供水。这不仅是因为国家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也是考虑到民生大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类事件在长沙市许多居民小区时有发生,但此次因为涉及居民太多,才引起各方关注。
那么,因未缴纳水费而停止供水的决定权究竟在谁手上?曾庆琳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对未缴纳水费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也就是说,对某处因为不缴纳水费而要停水处罚的,其行政行为权力在市或者县人民政府,而不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更不可能是一家企业。(本报记者赵文明)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