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10年6个月,庭审时他称为不能帮助汶川灾民而感到遗憾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实习生 赵振江)因被查证受贿323万元,中石化广州公司广石化(以下简称“广石化”)原副总经理刘同华,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上交全部受贿款项。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1999年期间,当时担任广州石化生产调度处副处长的刘同华,为李某炒卖石脑油提供便利,并先后分7次收受了李某送上的共205万元贿赂款。2001年至2003年期间,担任广州石化环保部部长的刘同华,为陈某获得清洗油罐业务提供便利,先后11次收受陈某送上的贿赂款28.4万元。2006年8月至11月期间,担任广州石化副经理并分管销售工作的刘同华,利用手中权力,为赵某炒卖非标准化油提供便利,还先后四次收受赵某的贿赂款90万元。
在此前庭审中,刘同华也辩称部分金额系酬金而非贿金,更曝出自己“很有原则”的惊人之语——“君子爱财,也要取之有道。我的原则首先是保证石化厂的利益,底线是不能损害我厂的利益”,更表示因在狱中不能为汶川大地震中的受灾群众做点什么而感到遗憾。
经统计,刘同华的这些行为发生在1998年至2006年期间,他利用自己担任相关领导岗位的便利条件,先后收受的贿赂款共计323.4万元,事后刘同华主动自首。对此,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被立案侦查后,刘同华归还了75万元,在法庭审理阶段,刘同华的家属又归还了25万元。但是仍有200多万元的赃款没有追缴回来,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将进一步进行追缴。而刘同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还向警方检举揭发了一起抢劫案。警方根据他提供的线索顺利破案,综合考量以上因素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期间,刘同华一直低头默听,不时流露出一脸苦笑。结束后,刘同华表示将回去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随后他依次对旁听的亲朋说“保重身体”,然后黯然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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