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4月13日讯 记者从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2007年哈市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部分符合相应认定条件和认定标准,且已被纳入医保参保范围的哈市破产、困难企业和改革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在企业进行参保条件认定后,个人却未按指定时间参加医保住院医疗统筹。
从本月起,开始办理医疗保险,符合条件人员须在6月30日前办理。
《意见》规定,符合条件的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时,须进行企业条件和退休人员条件的“双认定”。其中,企业认定条件为:在2001年4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实施破产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企业;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2006年底前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的,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按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集体企业;2006年底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亏损2年或停产6个月以上,该《意见》实施之日前因无力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欠费停保3个月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本意见实施后,欠费停保的企业不在本意见实施范围内。
参保退休人员认定条件必须是2001年4月1日哈市医疗保险改革启动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已享受到医疗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包括在内);《意见》实施前,有正式就业手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意见》实施前,按照哈社保办发200546号文件规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企业中享受基本生活费的退休人员;及中断缴费停保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需要持原有认定手续,为“错过”参保的哈市破产、困难企业和改革厂办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缴费时,在2001年4月1日前实施破产的企业,其退休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府全额补贴、个人不缴费,困难企业职工参保个人支付5632.5元,政府补贴8448.75元。企业破产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2004年8月1日前办理退休的,也可参保享受相应待遇,但需个人全额支付14081.25元。
参保后,参加住院医疗统筹的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其住院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原来的80%调整到与普通参保企业退休人员相一直的待遇水平。缴费满一年以后,还可申请哈市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待遇资格,经认定合格后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相关待遇。同时,此次参保的退休人员还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标准每人每月5元,缴纳到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终止。
作者:王松岩 (来源:东北网-黑龙江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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