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二○○九——二○一○年)》
新增一千八百万城镇就业人口
重点解决大学生和农民工就业
本报北京4月13日电 (记者宋广辉)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这份人权行动计划全文约两万多字,内容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人权教育和国际人权义务的履行及国际人权领域交流与合作等方面。这是响应联合国关于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倡议,在认真总结经验、客观分析当前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下制定的一份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顺应国情民意,体现了科学发展的精神。
保障公民工作权利,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问题
行动计划表示,为了保障公民的工作权利,国家将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9~2010年,新增1800万城镇就业人口,转移1800万农业劳动人口,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和农民工就业问题;扩大职业培训,全国技能劳动者总数达到1.1亿,其中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数的5%,高级工占20%。
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广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依法追究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5781元以上
行动计划表示,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准权利,国家将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城乡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收入的逐步增长,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努力维护城乡居民获得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
努力提高国民收入水平,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人民币15781元以上,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在2008年的4761元的基础上,每年实际增长6%左右。
加大扶贫工作力度,尽快稳定解决扶贫对象温饱问题,并逐步提高其收入水平,实现脱贫致富。加大“雨露计划”实施力度,每年完成对100万贫困劳动者的转移技能培训和对1000万劳动者的实用技术培训。
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健全廉租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严格执行拆迁的许可、资金监管、协议、评估、项目转让审批、住房保障、补偿救济和听证等制度,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扩大社保覆盖面,提高社保统筹层次
行动计划表示,将完善和落实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抓紧起草制定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
扩大各类社会保险覆盖面。到2010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超过2.23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超过4亿,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2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4亿,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超过1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人数逐年增长。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推进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市(地)级统筹,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行动计划指出,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利,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定期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从2009年起,中国在3年内重点支持约2000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新建、改造3700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1万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9万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改建扩建5000所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县1~3所。
行动计划指出,初步建立覆盖全国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使中国进入实施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国家行列。
健全民主制度,拓宽民主渠道
2009年~2010年,国家将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强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提高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水平。
完善预防和救济措施,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
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受刑事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切实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障公民的参与权。采取有力措施,发展新闻、出版事业,畅通各种渠道,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
健全法律法规,探索科学有效的形式,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的民主监督权利。
行动计划还指出,将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保障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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