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天气转暖,出来遛狗的人越来越多。然而,一些人不用狗绳牵领,任由狗随意奔跑撒欢,惊吓行人,造成伤害,狗的主人为此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市法院审理了多起狗吓人的案件,狗的主人不得不为自己的一时疏忽而埋单。
本报讯(记者周贤忠)70多岁的毕大爷在晨练时,突然见一条无人牵领的大狗向其扑来,毕大爷受到惊吓倒地摔成骨折。4月13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狗的主人须赔偿毕大爷近2万元。
毕大爷
被狗惊吓摔倒受伤
2008年7月14日清晨5时左右,毕大爷散步路过沈北新区一家公司时,与该公司更夫李某饲养的一黑犬相遇。
毕大爷见该犬无人牵领并在路上自由跑动,心存戒意,又见黑犬朝自己跑来,因躲避不及,毕大爷重重摔倒在地,当即不能动弹。李某急忙将黑犬唤回,找到毕大爷的亲属后,用手推车将毕大爷送往医院诊治。经诊断,毕大爷左股骨骨颈骨折。因无力支付置换股骨头和手术牵引治疗费用,毕大爷只能进行保守治疗。可怜毕大爷遭此一劫后,就一直不能下地活动,吃尽苦头。
李某在垫付了1000余元后,再无帮助救治意愿。毕大爷家属认为,李某饲养的狗没有被拴住,导致间接伤人,李某对狗的管理有过失。李某是保安人员,其领狗巡视厂院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此,李某和其公司应对毕大爷受伤负责。
狗主人
狗没有直接扑咬
李某辩称,狗并没有直接扑咬毕大爷,毕大爷的伤是由于他本身年龄大,腿脚不灵活造成的,对间接受伤他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且毕大爷年逾古稀,散步应由家人陪护。
公司称:李某领着自己的狗出公司院遛狗,不是去巡视,因此李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狗没有咬伤毕大爷,毕大爷受伤与狗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而且毕大爷年老体弱,应有家人扶助,但受伤时没有家人在身边,因此毕大爷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
雇员养犬伤人雇主赔
法院认为,本案中致毕大爷伤害的黑犬是由李某喂养管束的,李某是该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李某在对厂区巡视过程中没有对其进行牵领和约束,因犬的自身动作致毕大爷摔倒造成骨折,对此后果李某应承担责任。李某系公司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对所饲养的猛犬未能严格管束,对发生损害后果有重大过失,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毕大爷虽年逾古稀,但完全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李某以散步应由家人陪护为由减轻自己责任,法院不予采信。动物致人损害是基于本身的危险,即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而实施的自身动作,既包括动物直接加害于他人,也包括因动物自身的动作间接致人损害,李某辩称间接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市法院于近日判决公司赔偿毕大爷经济损失1727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李某对上诉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大狗串门邻居受惊
本报讯 (记者周贤忠)邻居家大狗自己来串门,还扑倒了房屋主人。房主人受到惊吓,将狗的管理人告上法庭。
2007年1月15日下午,寇某正在女儿家中操持家务,因家中门未关,邻居家饲养的大狗突然闯入,将其扑倒,致使寇某受到惊吓,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125.7元。寇某当时报警并到物业公司说明情况,并于2008年4月9日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寇某在女儿家中被李某出租房的住户饲养的狗扑倒受到惊吓,导致受伤患病,这一事实因寇某与李某的住房系同一单元,有共同的生活空间,使寇某能够确认该动物的出处,又有证人证明该楼仅有李某的住户饲养大狗,对寇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潘某作为承租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李某作为房主未对出租房屋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因寇某在自己女儿家中休息,被他人饲养的动物入室伤害,不存在过错。市法院于近日判决潘某赔偿医疗费2125.7元的80%计1700.56元,李某赔偿医疗费的20%计425.1元。
“犬患”就是“人患”
目前,狗已成为不少市民的“家庭成员”,有的人通过养狗也获得了一定的精神慰藉。但是,在养狗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狗直接或间接伤人的情况,多数是因为狗主人不拴狗链放纵狗的行为所致。说到底,“犬患”其实就是“人患”。
不少宠物主人既然将宠物视为“儿子”,就应该知道“养不教,父之过”的道理,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比如认真执行城市管理、公共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宠物不仅要养,也要管。
养不养狗,这是个人的自由和选择,既然养了狗,就要管好狗,要想着别人,想着不养狗、不喜欢狗的人。(周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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