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杭州日报 作者: 尚法 王哲君
虚龄70岁的A先生在年轻时辛勤奋斗、白手起家,先后创立了钢构公司和化工厂。
2008年4月21日,人到古稀的他与儿子B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公司和工厂的股权(共价值563.98万元)转让给B,并在同年4月23日于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余杭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
子承父业,本是皆大欢喜的事。但在2009年,A先生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B先生支付股权转让款,如果无力支付上述款项,则须将股权返还。
昨天(13日),B先生在法庭上答辩:钢构公司的股东都是由家属组成的,双方没有就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过结算,今后会结算的;而化工厂的股权转让基于我在该厂筹办过程及后续工作中的贡献,等于赠送;化工厂股东来自同一家庭,是股权在家庭内部的转移,且股权是父母的共有财产,母亲已将自己的股权赠送给我。
对于案件起因,B先生有话说:父亲随意动用公司的钱款用在家庭之外,并且去向不明,没有清楚地列入公司帐目,造成了公司管理制度混乱。
最终法院判决儿子支付父亲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63.98万元,如果没有在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赢了官司的A先生却显得很犹豫:作为创立人,他很明白自己建立的企业在如今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没有该支付能力。如果强制执行,只能从厂子里“榨取”,这必然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法院有关人员称:引发直接原因还是A先生需要用钱,B先生并不支持父亲。让父子两人心平气和解决问题的机会并不大,但如果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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