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4日电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立法机构今日三读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引进境外行之有年的调解离婚制度,也就是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后,婚姻关系即消灭,法院可依职权通知户政机关,夫妻不须再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提案的“立委”黄淑英表示,现行的离婚制度协议与裁判离婚制度,由于前者无法保护弱势一方,常常发生威胁或是通谋离婚,后者则是条件过于严苛,因此此次增订法院调解离婚制度,就是希望透过法院介入,夫妻双方可以理性和安全的完成离婚手续。
黄淑英说,在现行制度下,就算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成立,仍须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是如果其中一方反悔,迟迟不去登记,之前的法院调解等于“做白工”。
而修正案通过后,未来只要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后,婚姻关系即消灭,不必再去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避免夫妻其中一方因不办理离婚登记所衍生出来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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