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遭性骚扰有投诉渠道
有关部门收到维权书后60天内要作答复 新议案很快成为地方性法规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朱小勇
实习生 周秋敏 通讯员 穗仁宣
信息时报讯 昨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法制委关于对市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关于重新制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该议案是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的001号议案,被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这意味着很可能成为地方性法规。
设女职工投诉救济渠道
在现实生活中,很大部分性骚扰发生在妇女的工作场合,不仅侵犯女性人身权利,而且也是性别歧视的表现。
对此,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在本单位内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强调用人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方面的义务,并设定女职工遭受性骚扰后的投诉救济渠道。草案还规定禁止利用职务、雇佣、监护、教育、抚养等便利条件对女性实施性骚扰。
发黄段子不一定性骚扰
男士向女士发黄段子、说黄色笑话是否就是性骚扰呢?不一定。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说,如果黄色笑话女方就本身喜欢听,或是女方诱导男方说出,不属于性骚扰范畴。
至于女士在办公室说黄色笑话算不算是性骚扰男同事和其他女同事问题,朱列玉认为目前法律无法作出具体解答。
现实尴尬:女性不控告
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在没有遵从女士意愿情况下向其发黄段子、说黄色笑话就视为性骚扰。但是,实际操作中多少女性会因为发生这种事情而控告男同事或男上司呢?供职于广州某事业单位的曾小姐就明确表示,即使偶尔收到男同事发的黄段子不好说什么,办公室男同事大多数是管理层,不确定无意还是故意,贸然去控告上司说不好到时不仅丢了饭碗,反而自取其辱。即使是同级别的男同事,把事情扬出去对大家影响都不好。最终的心态只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男士向女士发黄段子算不算是性骚扰行为,很多女士还不好作出判断,这种情况下受害者不知该不该告发信息的人,造成法律保护的漏洞。”朱列玉表示,国内立法不像有些国家会在立法过程中有详细举例,造成事件发生后缺乏必要法律依据,只能由执法人员判别事件性质。
收到维权书60天内答复
议案草案还创设妇联维权意见书答复制度,妇联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维权意见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接到维权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妇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职责的法律责任。
提交该议案的市人大代表李建兰等认为,规定明确和细化各级妇联维权责任,强化妇联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中的地位和作用。
草案解读
●家庭暴力首办责任制
草案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谁先接到投诉就该谁先受理。首办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受害妇女实施救助。草案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救助受害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广州有望在全国首先设立家庭暴力投诉首办责任制,避免有关部门在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方面的推诿现象。
●贫困高中女生减免学费
草案补充对贫困或者残疾的高中阶段女学生提供资助的义务规定。对于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或残疾的高中阶段女性学生,应当采取措施减免其学费、杂费,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保障“外嫁女”权益
草案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而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益,与其他成员平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反对用工性别歧视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视女性的内容,否则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哺乳为由拒绝录用妇女。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强制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女职工的收入。各级政府应当依法采取减费、补贴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40岁以上就业困难的妇女。
议案草案细化关于生育保险、生育救助方面的规定,扩大本市孕产妇生育保险和生育救助的覆盖面。
●禁止谎报瞒报女婴失踪
草案规定,禁止谎报、瞒报女婴死亡、失踪。女婴出生后下落不明,生育者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生育者的法律责任,并将所生育女婴列为其实际生育子女数。
性骚扰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9条对性骚扰进行具体界定: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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