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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锦荣 |
原告:坚决反对司法鉴定 专家:公民权利易被侵害
昨日,广州千万富翁何锦荣状告广州市脑科医院侵犯人身权一案重审在荔湾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双方就医院收治何锦荣是否合法、何在重庆所做的鉴定是否有效、医院是否篡改门诊病历等展开激烈争论。由于何锦荣一方强烈反对法庭提出的要做司法鉴定的要求,法庭无法组织双方就指定司法鉴定机构一事进行协商,不得不宣布闭庭。
文/记者刘晓星
焦点一:为何不让出院
庭审伊始,法官便提出问题:“何锦荣是否要求过出院?”对此,何锦荣回答,他从被送进医院当晚就开始不断说自己没有病,要出院。
焦点二:门诊证明可否做鉴定结论
2006年1月27日,何锦荣在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做了精神病鉴定,被诊断为“未发现有精神病症状”。而这一鉴定,是以门诊诊断证明书的形式出现的。何锦荣称,该中心具有司法鉴定的资质。脑科医院方面则对该份鉴定的证明力提出质疑。
焦点三:医院是否窜改了病历
在此前的庭审中,何锦荣多次提到了医院窜改病历的问题。昨日的庭审中,何锦荣没有再提此事,医院方面却主动作出解释。院方代理人称,根据病历管理的相关条例,三天内在没有歪曲病历本意的情况下,对一些字眼进行适当修改,是可以的,也是病历归档的需要。而何锦荣的代理律师则称,病历的前三页是大字体,后两页却变成了小字体,而且非常工整,明显是事后抄的。
庭审现场
法庭限定5工作日择鉴定机构
法庭调查后,法官宣布了合议庭的评议,决定接受医院的请求,对何锦荣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庭审现场瞬时炸开了锅。
何锦荣一方的反应最为激烈,其代理律师一再强调“我们不能接受”。律师表示,在重庆精神卫生中心已经作出了证明的情况下,医院还要求做司法鉴定,无疑是为了拖延时间。而且,何锦荣是一名普通人,而他面对的是在全国享有盛誉的精神病方面的权威。
院方的代理律师表示,如果原告坚持不进行司法鉴定,那么法庭应判定由其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法庭提出,限定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好鉴定机构。对此,原告依旧激烈反对,甚至表示,如果法庭坚持司法鉴定,不排除考虑申请合议庭回避。最终,法官表示,虽然被告和第三人都同意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但还是给予原告5个工作日的时间提出自己的意见。随后,法官宣布闭庭。
庭外声音
果实师傅:应追究刑责
此前曾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果实师傅(俗名邹宜均,曾被家人绑送精神病院,后出家)专程从北京赶赴广州支持何锦荣。她认为,医院方面的所谓监护人根本不是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目前是只要有人肯出钱将你送到精神病院,医院就会出于利益因素接收,医院只对给钱的人负责。而在法律上,只要是年满18岁以上的成年健康公民,就不存在监护人一说。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并不是像医院所说的,家人说某人有精神病,把人送到精神病院,这些家属就成了监护人。果实师傅甚至认为,这类事件可以上升到刑责层面,实际上是非法拘禁。“这很可怕,一个人被别人说有精神病,就可以被拉进去管起来。”果实师傅说。
专家视点
强制治疗仅限于危害社会者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小军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精神病人强制治疗仅限于他对社会实施了危害行为,经过法定鉴定程序后不负刑事责任,这部分人必要时可由政府强制医疗。除此之外,都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
而北京大学卫生法学专家王岳在一次访谈中表示,目前对于精神疾病的诊断和鉴别仍然处于经验判断状态,更多依赖于医生的主观分析。由于没有任何化学指标或客观指标去判断,医生对精神病人的诊断完全是依据主观陈述,这种主观陈述既包括病人本人的陈述也包括他周围人的陈述。但是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一旦周围人的陈述是虚假的,医生是判断不出来的。
王岳还指出,目前针对精神障碍者或者精神类疾病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特别法,最起码在中央这一级是空白。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个非常可怕的现象,精神病医院很可能成为一个容易发生侵害公民自由权利的地方。
广州脑科医院的代理律师钟琦也认为,产生争执的关键,还是在于立法的缺失。对于精神病人的收治,没有相应的立法以及操作程序的规定,医院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每个病院的收治规程,都是按照医院自身对于法律的理解而制定的。自行其是,很容易产生纠纷。如果有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即使这类事情发生了,也能很容易判断是否违法。
背景链接
何锦荣是广州一名千万富翁。2005年12月20日深夜,何锦荣在家中被两名医院护工捆绑起来,送往广州市脑科医院。原来,是何妻陈某向医院报称丈夫有精神病。广州市脑科医院组织主治医生进行会诊,认为何锦荣可能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为此,何锦荣在精神病院过了30天。何锦荣以侵犯人身权为由,将广州市脑科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荔湾法院于2006年判何锦荣败诉,原告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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