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傲多记者日前从全国总工会了解到,《河南省工会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于近日正式印发,该办法就工会系统健全法律援助体系,维护职工群众利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具体操作办法。省总工会就此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辖市和县级工会要根据办法规定,在2010年底前健全法律援助体系。
该办法明确,工会组织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涉及困难职工、农民工、劳动模范、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因用人单位法定期限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缺失法定条款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出具证明,造成损失请求支付工资或提出赔偿的;因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或服务期约定,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因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权益,请求纠正或赔偿的等22种情形下,上述援助对象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
省总工会要求各市、县工会组织要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力争在2009年底前建立各省辖(管)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机构,2010年底前建立各县(市、区)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的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