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怪异的“新闻监督护照”折射出啥问题
□刘义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
从某种程度上说,云南省高院此举应该是开明的。在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将“防火防盗防记者”奉为圭臬的大背景下,云南省高院签发“新闻监督护照”本意应是为了加强舆论监督。然而,“实体正义”不能代替“程序正义”,云南省高院此举广受公众批评当在预料之中。
在诸多公共舆论事件中,政府部门选择媒体发布消息已成常态。譬如,在不久前的“习水性侵幼女案”中,习水法院便只允许新华社和中央电视台的4名记者进入庭审现场。云南省高院虽然声称“对于其他媒体记者的正当采访,我们还是一如既往地欢迎”,但为部分记者签发“新闻监督护照”,却无疑将媒体分成了三六九等。这样的做法当然是不合适的,因为所有媒体都应该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并不应该有“高低贵贱”之分,都应该有平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将选择媒体的“潜规则”制度化,将舆论监督的控制权“显规则化”,这是“新闻监督护照”的真正可怕之处。云南省高院对特约新闻观察员们提出了“严格要求”,虽然这些“严格要求”与当前法律法规并不违背,但因为“自由裁量权”在云南省高院的手中,难免在实际操作中被滥用,从而侵害记者正当的采访权——相较于媒体无法监督而言,将舆论监督的控制权放在被监督者手中,显然更为可怕。
记者的采访权是宪法赋予媒体的权利,任何政府部门都无权在这一权利前面再设门槛。遗憾的是,那14名记者却“欣然”接受了“新闻监督护照”。这是媒体及其记者在向权力低头,同时也折射出公众监督和媒体监督的乏力。可以想见的是,倘若宪法中的监督权能够得到真正落实,倘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能为政府部门所践行,如此荒诞不经的“新闻监督护照”是不会出现的。
就在本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其中明确:在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利上,中国还将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合法权利的制度保障,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相较于“新闻监督护照”而言,《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的这些规定显然更加严肃。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变成现实,“新闻监督护照”只会成为“画蛇添足”。
媒体竞争力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媒体监督能力对解决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也有着重大的意义。期待《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能够落实在行动上。唯此,才能改变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抗拒媒体监督、把接受记者采访当成一种“恩赐”的现状,从而真正保障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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