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正式聘请14名记者为特约新闻观察员,并向他们颁发了由院长签发的“新闻监督护照”。同时出台了相应制度,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向特约新闻观察员通报、介绍法院工作的有关情况,公布本院的重大决定、重要举措、重要案情和工作部署等。
该院还对特约新闻观察员们提出了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真实报道新闻、正确引导舆论等严格要求。今后,这14名特约新闻观察员在全省法院系统采访时,将享有更大的便利。(据4月14日《人民日报》)
在许多人对待新闻监督习惯于回避、掩饰、封堵,甚至打击报复的情况下,云南省高院能主动作出这样的姿态,采取这样的措施难能可贵。而且,他们没有停留在“一聘了之”,还以相关制度作保障,足见其良好的初衷及认真做事的态度。如果这一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其监督将会更及时,也更容易引起法院领导的重视,产生不可低估的力量。
然而,这样的做法又会让人产生疑问。新闻监督是宪法赋予媒体的权利,只要是合法、正规的记者都可以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采访,不需要特别的“授权”或“优待”。云南省高院的做法却人为地制造了差别,使这14名记者的“特约”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种“特权”。按照该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田成有的说法,受聘记者与其他记者的确是有区别的,比如一个案件出来后,他们可能优先通知受聘记者。尽管他也表示,对于媒体其他记者的正当采访,还是一如既往地欢迎,但很容易就能听出来,这只是客套话而已。新闻采访给了某些人独家报道权、特别优先权,其他记者还可能有“同等”的机会吗?可见,为几个人发“新闻监督护照”,意味着其他记者采访机会的缺失或减少,造成新闻从业人员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且还给了采访对象拒绝采访、拒绝监督的理由。
从另一方面看,这种做法不利于增强新闻监督的实效性。试想,那些记者既然是被特约的、聘请的,会不会心存感激?见到一些负面的东西,还能大胆揭批吗?如果不能,那这种“护照”岂不成了束缚记者行使权利的绳索?更重要的,这一“聘请”是由被监督者主导的,人员是有选择的,聘与不聘的标准完全掌握在法院手里,他们完全可以只聘那些“配合得好”的记者。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聘请”貌似接受、欢迎新闻监督,却为变相逃避、拒绝新闻监督创造了条件和可能。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从一些报道来看,很多地方都有各种各样、针对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特约监督员,但往往受制于过多的条条框框,无法大胆监督。
关于新闻监督,目前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已经有了不少明确、有力的规定。如果真心实意地欢迎监督、接受监督,只要敞开大门、敞开心扉就完全可以了,这并不复杂,并不需要搞出种种形式来吸引眼球。
周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