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落魄富婆状告郑州民政局·追踪 超过诉讼时效落魄富婆败诉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李宾宾
本报讯 4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透露,中院近日已对香港人韩素华诉郑州市民政局离婚登记上诉一案(详见3月26日A07版《香港落魄富婆状告郑州民政局》的报道)作出终审裁定,认为韩素华起诉超过了2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法院以此为由裁定驳回韩素华起诉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中院审理后认为,韩素华与王世平于2006年7月10日,到郑州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民政局当日给双方颁发了离婚证,故上诉人当日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依据有关条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之规定,上诉人韩素华自2006年7月10日知道后,到2008年1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故依法作出了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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